2007年11月9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平安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取得产权不登记 所有厂房被拆除
祝令河

  某公司根据法院的判决取得了某处厂房的产权后,以为只要有法院的判决在手,便可高枕无忧了,于是一直未办理有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孰不料数年之后,在该公司毫不知情下,该处厂房却被人突然拆除了。该公司向拆除方索赔未果后,以被告侵犯财产权为由向象山法院起诉,近日,象山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某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称,在1999年的时候,原告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取得了象山县爵溪街道某处厂房的产权,直到2006年,仍未办理有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实际上,该处厂房在1996年的时候,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已经裁定其产权转移了一次,由于多次流转,又都没有办理完整的登记手续,所以该厂房的产权状况较为复杂,外人难以得知其具体情况。
  2006年,象山县爵溪街道因建设公路需要拆除该处厂房,由于没有其他办法得知该厂房所有者的情况,加上工期比较紧,被告只好邀请有资质的房产中介单位对该厂房进行丈量,并进行录像及拍照留档的处理后,对该厂房进行了拆除。原告发现厂房被拆除后向被告请求赔偿损失,由于双方达不成赔偿协议,原告只好诉诸法院请求解决纠纷。

  法官释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所以在有关法律文书生效时,权利人即可取得有关物产的产权。尽管权利人根据有关裁决确定地拥有该物产的产权,但权利人不进行产权变化登记,外人就无从得知该物产的产权状况,从而不利于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维护。如果权利人及时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向有关单位申请产权登记,就可能不会造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麻烦。